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童工现象并不为富士康所独有。近到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案”,远到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小说家狄更斯塑造的煤矿童工形象。在工业化初期,由于使用成本较低,制造型的工业企业使用童工不是个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我国对于解决童工现象的政策法律已经基本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但是,若一纸法令就能杜绝童工,就想得太简单了。
童工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历史现象,背后存在着社会原因。一方面,可能由于个体或者家庭原因,导致儿童过早地失学而被迫加入劳动者的队伍;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相关招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降低成本而违法使用童工。
童工的危害不言而喻。其一是将原本应该接受更多教育的童工提早拉进就业队伍,因其受教育水平低下,他们往往只能从事廉价的体力工作。受到身心伤害不说,还很难得到合理的工资回报。而在个人发展后期,因为童工阶段没有完成应有的知识积累,在其青中年阶段自然而然地会继续徘徊在低工资的体力劳动阶段,难以实现人生转折。这意味着童工所影响的并不仅限于低年龄阶段,而极可能是贯穿其一生的苦难。
其二是负面的公众影响。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固然是某种程度上是生产成本的竞争,但无底线的压低劳动力成本,并以此“优势”参与竞争,往往会受到海内外舆论谴责。这对于当事企业的商业形象和当事国家的国际形象都不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童工所带来的“成本优势”一定会被“舆论劣势”抵消,失必大于得。
从地方政府角度看,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可以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是可以有作为的。但支持企业绝不能包容企业违法违规。随着中国区域之间产业转移的加快,中国东南部的工业企业和加工型企业相继向劳动力成本更为低廉的中西部和北部转移,这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也不断施以政策优惠,在企业的用工制度上没有执行严格的管制和引导。这和政府本来的职能定位并不完全符合。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多重转型,其中包括政府角色的转型,这一进程必然充满曲折和坎坷。政府角色转型的方向,是将自己回到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轨道上来。如果政府真正将注意力转到提供公共服务上来,使企业非法雇佣童工的违法成本明显加大,完善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儿童失学率,相信“童工”在中国将很快会成为一个历史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