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和人“打架”,平阳一名门卫因此伤得不轻,但让其所供职的公司颇为不满的是,当地劳动部门认定这是工伤,他们不服裁定诉至法院,但日前仍被平阳法院认定为工伤。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平阳某公司的门卫冯某因公司一名职工不听从他的安保秩序管理而发生口角纠纷,上班期间,两人“打了一架”。冯某觉得,自己是因履行门卫安保义务才造成冲突,应给予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冯某构成工伤,公司需赔付各项损失六万多元。但公司负责人对此颇为不满,称未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冯某系打架受伤,不应算工伤。最终,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冯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冯某实际已为其工作,有固定的工种并按月计取工资,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现冯某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伤残事故,劳动部门对此作出工伤认定,理应予以支持。
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显雷说,是否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要看受伤是否因为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如因双方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